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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在实践的认定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对此罪名进行了修改完善,但是,对于本罪的主观要件、客观表现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疑惑,与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叠现象,笔者选择真实案例就寻衅滋事罪的争议焦点予以分析,目的是希望能够明朗对该罪名的认识。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约17500字。第一部分陈述案情,介绍此案存在的争议观点并加以提炼,本案件共存在四个争议问题,包括对案件的定性理解,罪名、罪数争议以及量刑意见分歧,结合法院的判决来还原实践中对此案的处理。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争议焦点结合法理知识进行分析,本部分包含四方面内容,第一方面论证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分别从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进行评析,笔者论述了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即包含直接故意也包含间接故意,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在论述客观行为表现上,笔者主要针对何为“随意”、“情节严重”等争议字眼进行评析。第二方面笔者从争议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论证,论述了寻衅滋事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从而得出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结论。第三部分对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一罪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问题进行解析,笔者从行为人的犯意延续性而非另起犯意的角度论证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罪。第四部分就本案被告人倪某的量刑幅度进行评析,认为倪某应适用新增量刑情节法条的规定。在此部分笔者在法理分析的过程中,穿插分析了本案中涉及的焦点问题。第三部分总结分析分歧意见得出了对此案的处理结论,笔者认为倪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罪,对倪某应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量刑罚。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了寻衅滋事罪存在的司法困惑,包括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表现外延过大,司法解释出台滞后等方面,针对此困惑提出了完善相应的立法对策;本文针对典型案例对寻衅滋事罪进行分析,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