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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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相对于传统经济形态即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技术作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经济形态。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犯罪的焦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刑事司法实践表明,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商标侵权犯罪始终占据最高的比例。在我国目前侵犯商标权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如何完善我国商标权刑事立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三部分探讨应如何完善我国有关商标权犯罪的刑法规定,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并分析了这些特点的成因。第二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国、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等五国的商标权刑事立法进行了比较,并针对我国和其他四国的立法差异,提出了我国商标权刑事立法体系应予以改进的方面。为应对加入WTO带来的严峻挑战,还提出必须进一步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而言,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相关的刑事立法与WTO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为TRIPS)规则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由于WTO协议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因此,必须逐步完善相关的国内刑事立法,在刑法中及时地调整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关系,使其与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相一致。第三部分则从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侵犯商标权刑事立法的提议:首先要扩大侵犯商标权刑事立法的保护范围,如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在刑法中明确对驰名商标的刑法保护和增加反向假冒商标罪;其次要完善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罚种类,如进一步强化罚金刑的运用、增加资格刑的种类和重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运用;最后提出要构建立体的侵犯商标权刑事保护体系,如建立“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妥善处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和适度突破先刑后民原则。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所涉及的问题众多,本文所探讨的仅仅是冰山一角。笔者试图从所收集和了解的数据、材料和案例出发,由点及面,以小见大,发现并提炼出我国刑事立法中较有争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和比较研究,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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