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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七章组成。引言简要说明本论文研究范围、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为刑事诉讼平等基本原理。本章从平等到法律平等再到刑事诉讼平等的递进关系来阐释刑事诉讼平等的基本原理。首先谈到为什么需要平等,因为平等是弱者对强者的吁求,平等若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当平等是社会大多数人的诉求时,流血冲突有时难以避免,也昭示了研究此问题的重要性。研究平等,必然需要了解什么是平等,平等是一个多学科都要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其定义聚讼纷纭。也有人认为无需下定义,也有学者侧重形式方面给其下定义,还有学者侧重实质方面来解释。总之,平等主要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等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其中最具有意义的分类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形式平等的核心理论由“起点平等”和“同等情况同样对待”两部分构成,更多人倾向于“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实质平等是指人们利用机会的能力有欠缺,国家或社会对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使其也能够获得实际利益,典型说法就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等同时还是一个价值层面的问题,因此必须把其与一些相关价值进行辨析。在平等与自由的关系中,平等是比自由更为重要的基本价值,在现代社会,多数国家都认同,自由不是绝对的,也是有限度的,追求平等,可以对自由进行限制。在平等与公正的关系中,平等可以被视为是公正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平等与效率关系中,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但二者之间是相互需要,因此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主要工具,必然对平等进行规定,由此形成了法律平等,宪法和法律就成为平等的载体。法律平等,是指为法律所肯定的人作为法律主体相互平等对待的关系。在法律平等中,关于其性质之争,有权利说、原则说和折中说。本文同意折中说,因为把平等视为原则,能够统帅其他权利;把其视为权利,又可以为此项权利的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平等是一种概括性权利、比较性权利和最难满足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即相同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由此决定必须要如何区分相同情况和不同情况,也就是在区别对待时要有合理根据,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是不平等,合理差别对待才‘是平等,由此也证明法律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平等在性质上来说,既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又是刑事诉讼权利。如果从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平等只是适用法律平等,学术界对刑事诉讼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存在争论。本文认为,刑事诉讼平等既包括适用法律平等,也包括制定法律平等,并且把制定法律是否平等视为适用法律是否平等的一个原因来对待。学术界对适用刑事诉讼法平等的内容也有争论,本文在学者争论的基础上认为,适用法律平等也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从国家角度来看,应当包括反对歧视、反对特权和反对公安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从刑事被追诉者角度看是诉讼权利的平等享有;适用法律平等包括对被追诉者的平等追究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平等享有。适用法律平等在我国当前学术研究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学术界更多关注刑事诉讼控辩平等。本文认为适用法律平等是控辩平等的基础与前提,而适用法律平等问题远未解决,在此情况下研究适用法律平等意义更为重大。第二章为刑事诉讼平等的比较法考察。刑事诉讼平等在一系列国际公约中皆有规定,可以表现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必将对我国产生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解决刑事诉讼不平等的具体做法,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创的违宪审查做法闻名世界,能够解决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不平等问题。两大法系国家在解决不平等问题共同的做法是开始关注实质平等,刑事诉讼不平等首先能够在上诉制度中得以解决,违宪审查制度为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提供最后的救济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适用中产生的不平等现象的总体表现为:法定权利得不到行使,法定权利部分人享有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偏向。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在法律方面,如立法阙如、立法不合理、立法过于原则和立法自相矛盾;在主体方面,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的素质不高,被告人的法律知识欠缺;在经济方面,公安司法机关追逐自身利益,完善相关硬件设施缺乏财力支持,被追诉者普遍穷困;在历史方面,特权思想由来已久,影响深远;在社会方面,刻板印象与有罪推定观念的相互作用;在政治方面,刑事政策在转型时期的不适应,“严打”政策与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减少刑事诉讼中不平等现象的发生的改革建议有:一是在刑事诉讼程序内解决,如规范与制约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立中间裁决和上诉制度,设立程序性制裁措施;二是认为刑事诉讼平等实现的发展趋势,其近期目标是建议尽量减少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不平等规定,其远景目标是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第三章为取保候审与平等。本章以取保候审为中心,考察了适用强制措施中的不平等问题,发现存在以下一些不平等的现象:其一,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没有适用。如过多适用审前羁押措施,出现了不需要羁押的人也被羁押;取保候审演变成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结案方式。其二,在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也存在不平等现象。如依据户籍所在地不同而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据财富占有的多少和社会地位的高低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其三,监视居住几乎被闲置不用。因此减少强制措施适用不平等现象的对策有:严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任何人都要平等适用强制措施;借鉴保释制度合理内容,改革取保候审的方式;改革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第四章为起诉裁量与平等。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裁量权时也出现了不平等的现象:首先,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施选择性起诉;其次,不起诉的案件作撤销案件处理;第三,不起诉的案件难以得到适用;最后,重点考察刑事和解对不起诉制度适用造成的影响,如出现了适用主体不平等;适用范围不平等,其中各地实施的刑事和解在是否适用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和死刑的案件中做法迥异;在刑事和解中解决案件的结果不具有确定性;存在各地实施不平衡现象。减少起诉裁量权适用中不平等现象的对策有:首先,刑事起诉应当实行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裁量主义为辅的方针;其次,规范检察机关的裁量标准和考虑因素;第三,强化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履行;第四,加强对起诉裁量权的制约;第五,合理规范刑事和解,如适用主体要适当;适用范围要合理;应当扩大检察机关的权力;应当引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扩大律师参与刑事和解;应当把刑事和解上升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第五章为刑事审判与平等。首先论述管辖与平等。认为管辖不平等现象表现为:人为降低立案管辖的级别;改变案件的地区管辖;存在不当管辖;应当合并管辖却被分案管辖;相同案件因被告人国籍不同管辖法院的级别也不同。导致管辖不平等形成的原因有:被告人没有管辖异议权;传统特权观念的影响和大义灭亲思想盛行;法律规定本身存在问题。改变管辖不平等的措施有: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减少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废除不合理的相关规定,改革实践中的某些做法。其次论述法庭待遇与平等。认为法庭待遇不平等表现为:法官对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的不同态度;不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待遇不同,如在法庭上自由着装一般是高官被告人,一般被告人对是否自由着装没有决定权;法庭诉讼语言保障不力,如专业翻译人员很少,实际承担翻译任务的多是非专业人员,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没有关于翻译人员的选择程序。法庭待遇不平等原因众多,本文选择了心理学上的刻板印象理论对此进行了解释,并且发现在刑事诉讼中,刻板印象对有罪推定思想的流行和长期影响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使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实施受到抑制。解决法庭待遇不平等的对策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公正司法义务;完善法律的规定,如实行法庭翻译人员资格考试,建立翻译人员数据库,完善法庭翻译人员的选择程序;规定侵犯平等权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刑事执行与平等。本章主要讨论死刑执行与平等以及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与平等两个问题。在死刑执行中存在不平等现象的表现为:按身份来决定死刑的执行方式;执行方式在地域上存在差异;按犯罪类型不同使用不同的执行方式。死刑执行方式不平等的法律原因是关于注射法执行死刑的决定权缺乏规定,主观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偏向高官罪犯,客观原因是主要受制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实行死刑执行方式平等的措施有:尊重死刑犯的自由选择权;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无力购买设备的地方国家一次性拨款配备;最终立法明确规定死刑只能以注射方式来执行。在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与平等中,其不平等表现有:出现了“提‘钱’出狱”现象;出现了“优待”现象;出现了“弱势群体”;出现了假释的适用比例较低现象。刑罚执行中不平等现象的形成原因是:法律对于适用减刑、假释等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高官罪犯的自身实力使然;法院的减刑、假释程序缺乏公开性,便于“暗箱操作”;人民检察院事后监督效果有限。改变刑罚执行中不平等现象的措施有:从“权力说”转变为“权利说”,对罪犯实施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是其权利;从“暗箱操作”转变为“阳光操作”,增加程序的公正性;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减少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七章为刑事法律援助与平等。首先,论述法律援助与平等的关系,认为法律援助是平等原则的体现,是维护司法人权的客观需要,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其次,论述被追诉者在法律援助权利享有方面的不平等之表现及原因。其可以分为:第一,由于有罪推定思想的严重,“投上所好”的政绩观盛行和法律援助的规定混乱不堪,导致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抢夺法律援助资源;第二,刑事法律援助各阶段分布严重不平等。表现为我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总体比例偏低,由此导致通过法律援助实施辩护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在审判阶段,指定法律援助案件多是强制指定辩护案件;犯罪嫌疑人几乎得不到法律援助。其形成的原因是:其一,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义务是属于任意指定辩护;其二,法律没有规定侦查人员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权的义务;其三,我国的侦查程序还是处于高度的封闭状态,侦查机关排斥律师的参与;其四,律师因参与刑事案件风险过大而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三,法律援助存在地域不平等现象。其表现为:其一,从全国范围来看,东部发达地区比西部落后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要做的好;其二,从同一个省份来看,省会城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比本地区其他地方要做得好。其原因是:一是发达地区的律师的人数和收入远远高于落后地区;二是城市与农村法律援助占有的资源差异很大。第四,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的辩护质量不高,其原因是国家没有完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把其应承担的义务部分转嫁给了律师,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义务收入极其有限,律师接触案件的时间过晚。解决被追诉者在法律援助权利享有方面的不平等的相关措施有:制定专门的刑事援助的法律,规定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方式,增加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律师,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监督与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