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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写作的“概括性判决”是以追缴违法所得为视角的,研究对象着眼于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在对涉案财产进行判决之时,缺乏对涉案款物权属问题的证明、认定,忽视对涉案款物追缴、没收范围和理由等内容的说明,在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没收”难以做出准确认定时,使用“概括性”语句而作出的“模糊性”判决。此类判决,不仅关乎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且涉及财产权属的确定,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判决在司法实务中出现“概括性判决”的情况极为突出,故此将其设定为研究对象。这类判决的存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方面,使得涉案财产的权利归属一直成为执行中的困惑,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极易造成物的价值贬损,甚至物质属性的丧失,严重影响所有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近年来,随着“概括性判决”问题的日益凸显,实务部门对概括性判决的关注度正在增加,但以“追缴违法所得”为研究对象的理论研究尚少,因此研究和梳理“概括性判决”问题,对于解决违法所得追缴过程中所面临的的判决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三部分组成,共3万字。 第一部分,“概括性判决”的现象、危害及法官面临的困惑。有关违法所得的追缴判决,难以实现判决的确定性要求,反映出了法官在判决中面临的困惑。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利益收益范围难量化;违法所得权属难界定。以上种种困惑,使得追缴违法所得判决中的“概括性判决”成为必然。 第二部分,产生“概括性判决”的原因。原因之一在于裁判文书僵化。这种模糊性指引,使得法官往往对处理理由避而不谈,甚至在判决主文中回避对“判决理由”的处理;原因之二在于追缴(没收)规定模糊,导致法官在判决中“朱笔难落”;原因之三在于权属证据材料缺失,难以作出对违法所得的权属认定,对财物的处置处境尴尬;原因之四在于办案法官的免责心理,使“概括性判决”成为不得已的折中的选择。 第三部分,“概括性判决”的解决之道。其一,设置独立的“民事没收程序”,将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分离,实现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其二,加强对财产权属等相关证据的收集,明晰违法所得与被害人及案外人合法财产的认定,更好地服务于违法所得的追缴工作;其三,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区分案件性质进行考评,加强对法律文书的评查,从根源上解决“概括性判决”的问题;其四,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区分追缴与没收,判决以裁定方式作出,解决实践中的判决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