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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一直以来都被称为证据制度中的核心与灵魂,其具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双方,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质证、举证的相应规定,依法履行举证和质证责任,以此来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并以此使法官认可该证据并且达到诉讼目的时所遵循的一项重要标准。在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诉讼证明标准,学界也在有限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中,机械并且模糊的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各种不同的界定和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虽然对行政诉讼证据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但在证明标准上却始终未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也产生许多各种各样的问题与麻烦。因此,笔者认为,研究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以及提高行政诉讼的司法公信力等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在这一章中,笔者将通过介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念、功能和相关学说等,进一步引出对其概念界定的学术探讨以及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第二部分为国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对两大法系国家分别适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与实践经验进行了论述与分析,并且单独列举了其中一些标志性国家,如英、美、法、德、日等国家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的不同的规定。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特点以及所依托的正当性基础等问题,从中探寻有益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重要启示。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构建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的分析。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选取近几年来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进行详细的整理、归纳、分析与对比,对我国学界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观点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进一步对比探究,指出二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和分歧,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样本分析,以更好的支撑本文中心观点。第四部分为构建证明标准的相关建议。在这一章中,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尝试从其他学科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科学的分析,并且提出应当适用一元的、严格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观点。为了论证这一观点,笔者进行了学理论述,之后又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来印证自己的观点。最后在结论部分,笔者简明的表达观点,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