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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传入我国也有近百年的历史,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公益事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自2001年我国《信托法》颁布以来,有关信托的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其中,《信托法》在第六章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对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在实践中,公益信托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对公益信托的监管方面。公益信托事关社会公益,如果离开了高效有力的监管制度,其设立价值必将大打折扣。由此可见,建立并加强对于公益信托事业的各项监管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通过加强对公益信托的监管,控制和平衡受托人的权力,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进而实现公益信托之目的,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并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目的;第二部分为公益信托监管的基本法理,包括公益信托监管的目标、模式和对象等相关概念,并对设立公益信托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为公益信托监管的主体,介绍了公益信托监管的各类主体;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对于公益信托监管的各项制度和模式,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的法律思考,主要是针对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