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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是在资本的跨国交易中比较困难的问题,一旦触碰,很容易被东道国以“国家安全”由否定交易,从而造成巨大的时间、资金的损失。这在中国向美国投资的过程中尤为突出。为了避免损失,制度透明化成为合理追求,但是这在国家安全审查中又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愿意的。为了应对既存的实体审查标准无法明确的问题,本文就试图从程序和争议解决方面入手,探究如何能尽可能地减小外资输出中遇到国家安全审查时投资者的损失。毕竟国安审查是必然,资本在众多领域跨国交易也是必然的,那么只能尽一切努力减少摩擦与损失。因此,本文将视线集中于最为完善、独立的美国外资国安审查——同时也因为中美之间的投资交易额庞大——通过对“Ralls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中法院运用司法监督权审查正当程序问题的深入分析,试图通过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领域施以一定程度监督的方式,为外国投资者或者投资者母国寻求应对资本输出过程中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的路径。本文的主要结构内容将从以下几方面逐渐展开。首先,本文将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概述,主要是针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国家安全审查权力来源说明其权力的强势,而实体审查标准又模糊的情况下,继而简述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是否能实现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监督的目的,从而发现探索国内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之后,本文将通过对“Ralls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进行案例分析,根据法官对于不同争议点的论证逻辑,结合美国国内立法,对运用司法监督权管辖外资国安审查提供合理性,也同时提出相应的质疑点。接着,本文将针对外资国安审查中的司法监督权进行法理与其背后的价值分析,主要是对经济自由和国家安全两项价值的平衡意义进行论证,从而对权力的制衡提出要求,而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是实现这种平衡的方式。最后,将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司法监督机制进行实践运用,从投资者和国家两个层面提出建议,实现本文试图帮助投资者及其母国应对投资东道国的国家安全审查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