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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追诉犯罪依法开展的调查活动以及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作为最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因此,本文所研究的侦查监督仅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监督。在法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侦查监督在抑制侦查权的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侦查监督在现实中还存在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滞后、监督乏力等问题,不能对侦查进行权威有效的监督。因此,对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制度进行完善是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命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制度的一般法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为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保证侦查权的合法行使、侦查程序的合理运行,对诉讼进程中的侦查活动进行引导、控制和监督。该制度具有广泛性、强制性、多样性、中立性等特征,具备制约侦查权、促进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的价值。第二部分:域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考察。在大陆法系中,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的侦查监督制度发展具有代表性。本文从监督主体的地位、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监督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探讨了这些国家侦查监督制度,得出域外国家的侦查监督体系完整、监督方式合理、监督地位权威的结论。第三部分:我国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侦查监督存在以下问题:监督手段乏力,缺乏制裁性监督措施;监督的信息渠道不畅,严重制约监督的效果;侦查监督范围狭窄,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缺乏有效监督;监督时间滞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机制较为薄弱;监督形式化,监督主体怠于行使监督权力。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制度的建议。针对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构建检警信息共享平台,疏通侦查监督信息渠道;完善介入侦查制度,加强侦查的同步监督;赋予人民检察院制裁性监督权力,强化监督手段;完善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拓宽侦查监督范围;强化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保障侦查监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