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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是公司法实务中数量最多的一类纠纷,此类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而合同效力的正确认定对于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与合同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由于同时涉及合同法及公司法规则的适用,此类案件不可避免地存在民法规则与商法规则、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的冲突,法官秉持裁判思维的不同必然会导致裁判结果的重大差异。总体来看,我国法院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裁判上,习惯性的从合同法的分析路径出发,较多体现了民法思维,忽视了商法思维的应用,违背了商事交易的经济和效率原则。因此,分析我国商事案件中存在的裁判思维问题,探究商法思维在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中的正确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共分三章。第一章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应用商法思维的现状进行考察。通过选取2016年至2018年共229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进行梳理归类,分别从案件纠纷的受理情况、裁判文书类型、商法思维的应用情形、裁判结果等方面展开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由于裁判思维的差异,常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即使有的判决结果相似,判决理由部分所采用的思维和依据也不尽相同,民法思维的应用远超于商法思维,并且很多案件的说理过程过于简单。第二章主要论证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中应用商法思维的必要性。股权转让具有鲜明的营利性和交易性,基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此类案件裁判应注重对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的保护,最大程度促进交易的进行,合同效力认定标准应更为严格,司法审判态度应更为慎重。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存在很大差异,商法思维的重点是商业社会的整体交易规则,重点保护商业交易的营利性和商业交易的效率,且商法的权利规则不同于民法,商法重表示主义,注重补救而非推翻,是效率法,商事交易行为的营利本质决定了商事裁判需要商法思维。第三章对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几类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应用商法思维提出具体建议。对于效率思维的应用,应当坚持效率价值优先于公平和其他价值,这是商法思维的本质要求。在原股东转股利益、受让人利益、其他股东与公司利益冲突时,不是按照民法的实质公平标准进行认定,而是在有限时间内能够促进多次交易的标准下进行合同效力的认定,如何裁判更能促进股权交易的反复多次进行,对交易成果与当事人的定约行为的投入进行保护。由于商人进行商事活动的本质在于营利性,法官在裁判时必须将营利性与交易效率最大化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主要考虑因素,从股权转让主体、股权性质、股权转让目的进行多方面考虑。同时注重团体法思维的应用,法官在裁判时首先要区分团体利益与外部利益,在进行冲突时,权衡好两者的同时注重对团体整体利益的保护。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处理好团体利益与股东转股利益的平衡,同时也要做到对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其次要对商事维持主义思维应用得当。法官在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时,要注重对交易结果的维护,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否则使权利回归原始状态时既存的交易成果也全部予以否定。法官需要重视整个股权转让之后的后果状态与整个交易秩序,注重股权动态流转而非对股权的静态保护,对于交易结果和多方利益的平衡保护才是商法思维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