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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讨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使公司的财产脱离股东的财产,股东对投资风险有明确预期,从而带动了股东投资的热情。然而,人的逐利性可能会促使股东冒着违法的风险,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以牟取私利;而在责任承担上,又借助有限责任制度来规避公司的责任。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目的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有自身的特点,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即从该制度的司法适用角度来研究。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构成。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公司的独立人格。首先说明公司人格要经过设立程序取得,分析公司人格的涵义,公司人格对公司、股东的重要意义;然后介绍公司独立人格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系,即公司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制度赋予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这样可能会导致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第二部分分析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相关问题。首先介绍了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然后说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对债权人的影响;最后引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规制股东的滥用行为。第三部分阐述了债权人主张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问题。首先分析债权人主张法人人格否认所具备的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然后介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效果,具体包括制度层面效果、目的层面效果及责任层面效果。第四部分介绍我国有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我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指出在适用主体、适用情形、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上面指出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通过兜底条款保持适用范围的开放性、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规制主张人的滥诉行为等。通过整篇文章的介绍最终得出结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矫正失衡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但是,该制度本身也存在问题,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要严格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