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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为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一方给付他方报酬的契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在房地产和互联网行业的催动下,居间行业日趋升温。居间合同作为我国合同法的有名合同,对于市场交易的调整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合同,最核心的部分当属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尤为重要。居间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但是其报酬请求权与一般的劳务合同相差甚远。我国《合同法》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虽有明文规定,但显得非常单薄,且存在明显漏洞。本文从居间合同的内涵入手,由浅入深,从居间合同的概念到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再对此展开深入探讨。本文除引言外,共五部分:第一章,居间合同与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本章依次分析了居间合同的内涵、类型、特征,由此过渡到我国《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制度设计,引出居间人报酬请求权这一论述主题,并对其性质进行分析。第二章,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之正当性和特殊性。本章重点探讨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论述了居间合同与其他类似合同报酬给付的差异。方面,居间合同属于提供劳务合同,另一方面,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又有其特殊性,其不同于一般劳务合同的按劳务收费,而是独特的按结果获取报酬。第三章,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制度架构。该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探讨了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制度架构,并且对我国立法作出相应评价和建议。报酬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其必然存在请求权基础。该基础即居间人的义务和促成合同的结果。只有存在请求权基础,居间人受领报酬才具正当性。第四章,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丧失之可能。本章与第三章形成对应关系。第三章从正面论述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享有,而第四章从反面论述该权利的丧失。由于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特殊性,使得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情形也多种多样,但最主要的就是两种:违反给付义务和未促成合同成立。第五章,婚姻居间的报酬请求权。关于婚姻介绍能否适用《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学术上一直存在争论。如果适用,需突破两个障碍,一是婚姻是否属于合同,二是婚姻介绍行为是否属于居间性质。文章从这两点出发,层层探索,最终探讨婚姻居间的报酬请求权。本文立足我国《合同法》,通过与国外先进国家的立法对比,分析我国立法不足与完善之处,从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切入,以点带面,对我国居间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突出重点,层次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