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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因分属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彼此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存在的障碍较多。但香港回归后,与内地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双方也着力打造更紧密的经济关系,对区际司法协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双方自2001年已经开始就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在双方就司法文书的送达和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相继达成协议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的合作仍然踟躅不前。经过大量的调研、讨论以及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后,双方在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上最终协商达成一致,于2006年7月14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在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双方的区际司法协助合作在艰难中向前推进。为实施该《安排》,内地修订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香港地区则以通过立法,颁布了《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一套与原有法律制度相类似的判决登记执行的制度,并对相关法例进行了修改。两地为实施该《安排》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以使得《安排》的规定能够与各自的法律制度相衔接,适用更顺畅。虽然《安排》的出台为两地的区际司法协助最艰难的部分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在长期困扰两地的判决终局性方面取得了变通的一致,为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确立的法律依据。但看到《安排》的深远意义时,也应当承认,《安排》的不足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安排》只涉及民商事判决中支付款项的一小部分,大量的人身关系的判决以及不具有支付内容的确权判决都被排除在《安排》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此狭窄适用范围将会严重限制其普遍适用性,与两地快速发展的经贸往来的现状不相适应。《安排》在一些具体程序上的规定也不尽完善,对某些制度只做出了原则性的安排,具体实施中很容易引发出新的问题。在这方面,香港地区颁布的旨在将《安排》转化为本地立法的《条例》做的更好,在充分考查了内地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条例》做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以解决由于《安排》的适用产生的法律依据不明确的问题。本文在第一部分对内地和香港在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的法律依据进行了介绍;第二、三部分细致的分析了《安排》和《条例》的条文规定,优势和不足;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一些对我国内地和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制度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