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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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路口条款是双边投资条约中最常见的条款之一,现行的大部分双边投资条约都含有岔路口条款,它通常规定在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解决部分。岔路口条款是赋予投资者争端解决方式选择权的条款,它规定发生投资争端时,投资者可以选择东道国当地救济,也可以选择国际仲裁,但是该种选择是唯一的、终局的。它既赋予了投资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也能够防止投资者一事两诉,防止投资者既利用东道国国内救济又提起以东道国为被申请人的国际仲裁而发生平行程序问题,产生诉累。它的规定既尊重了东道国国内救济的效力,也有利于保证投资争端通过法律途径有序解决。但岔路口条款却容易为投资者所规避。从国际仲裁实践来看,投资者就同一事项通过肢解诉讼的方法分别在东道国法院和国际仲裁庭请求救济,国际仲裁庭对提出在先的东道国国内救济所涉争端严格解释,或以争端当事方不完全相同为由,或以诉因不同为由,裁决该在先的国内法院所审理的争端与国际仲裁庭所审理的争端不是同一争端,据此裁决投资者不构成一事两诉,也就不符合岔路口条款的适用条件,已进行的东道国国内救济不妨碍仲裁庭行使管辖权,岔路口条款因此无法防止平行程序,未能在投资争端的解决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虽然岔路口条款仍然存在于大量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但裁决其适用的仲裁实践少之又少,如何使岔路口条款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本文研究的主题。本文以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岔路口条款的适用为研究对象,以投资仲裁案件为基础,以国际仲裁庭对岔路口条款的分析路径为起点,总结仲裁庭在分析岔路口条款适用条件时出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分别借鉴欧洲法院处理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经验、弃权条款的相关规定,以期提出可行的修改方案应对这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的现状,力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双边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提出改进的参考建议,力求实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投资者的双赢。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岔路口条款的源起、表现形式及发展。岔路口条款的出现反映了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变化发展历程,投资者从完全没有独立请求权,到逐渐掌握了独立的请求权,并掌握着争端解决方式选择的主动权。岔路口条款虽然不是双边投资条约独有的,但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岔路口条款最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岔路口条款。第二部分从岔路口条款在国际仲裁的适用实践出发,总结其中出现的问题。国际仲裁庭采用三重相同的方法判断岔路口条款是否适用,仲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是当事人相同判断上的形式主义;二是诉因相同判断上的形式主义,以法律渊源为标签将实质上同一的争端区分为合同争端和条约争端,以不满足三重相同为由裁决岔路口条款不适用。这种屡屡裁决岔路口条款不适用的情况,引发了对岔路口条款的信任危机和对国际仲裁庭的信任危机。第三部分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应对这些问题的建议。在当事人相同的判断上,分析借鉴了欧洲法院处理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经验;在诉因相同的判断上,分析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弃权条款的规定,同时分析了有相同事实基础的案件合并仲裁的可行性;从岔路口条款与投资定义条款、保护伞条款配合的角度,探讨了完善岔路口条款内容的方法。第四部分统计分析了中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的情况,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要使岔路口条款更好发挥作用,应当增加对投资争议的解释性规定,限制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坚持用尽行政复议救济的规定,把握自我纠正的机会,充分利用东道国当地救济;限制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事项的适用;还可以尝试引入滥诉惩罚机制,抑制诉讼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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