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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产权管理体制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最终形成一套今天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科技成果产权管理体制。由自由发展走向严格管理,这之中自有一系列配套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构成科技成果产权的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美国国立科研机构担负着美国科技创新与发展这项重大任务,现行规定有利于加速技术转移与商业化进程。通过大量开发应用科技成果,美国国立科研机构为美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依托现代产权制度,将科技成果产权划分为四部分: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从选题背景出发,以美国国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权管理相关研究为基础,对科技成果产权四部分进行深入探讨,做出评价并提出对中国的启示。研究发现,根据研发背景的不同,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模式也不尽相同。在内部研究、合作研发协议及提供资金协议下完成的科技成果,视具体情况而定,其所有权会归属于个人、科研机构或合作方。科技成果处置权的归属有两种模式:机构优先模式和协议优先模式。权利所有方可以选择保留、转移或让渡成果处置权,处置方式多种多样。正确地处置科技成果会提高研发积极性,加快成果转化,增强经济效益。美国联邦政府一般将科技成果使用权划归于科研机构、联邦雇员或合作参与方。科研机构主要通过许可协议来转移成果使用权,但在维护国家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政府会选择特殊保留成果使用权。科研机构的收益来源于许可收入、转让收入及其他收入。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通过阶梯分配模式,保证成果完成机构及完成人的利益。科研机构充分利用所获收益,完成科研机构研发使命和目标,加速技术转移。 美国国立科研机构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不断前进和发展,它们的成功对于中国现阶段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有一定借鉴意义。中国国立科研机构应依据我国国情,循序渐进,有选择性地学习和吸取美国国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权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