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金托管人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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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金托管人有着“信托安全守护神”之美誉,但在我国却到处充斥着“托管人制度在中国形同虚设”的声音。这无疑在人们心中激起了求索真相与出路的波澜,因而,有必要在理论上引入经济法规制范式,从信托资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着手,以托管人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两个层面做一展开,夯实其法学理论和制度建构。  文章第一部分为旨在为整体研究设定基本语境与必要的理论铺垫,除了拟界定主体域,将“基金托管人”概念扩张为“信托资金托管人”之外,笔者还借助制度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理论与经济法法理详细阐释了信托资金托管人的产生理论依据。  文章的第二部分试图对信托资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界定。典型的信托关系参加人只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其中并未明确托管人这一角色的地位。托管人之法律地位关系到其权利义务来源与具体内容设置等问题,非常具有研究价值。首先探究了信托资金托管人法律关系构建理论中的“一元论”、“二元论”及各自的立法例代表,然后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我国信托资金托管人的信托受托人地位做出界定。  文章第三部分为信托资金托管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全章围绕信托资金托管人“不当行为”这一中心,深入分析了托管人“不当行为”的表现、危害,并通过比较,认为我国对信托资金托管人在权利义务设计上存在缺陷,致使其对受托人义务的履行往往“有心无力”亦或“随波逐流”。  文章第四部分对完善信托资金托管人的法律规制提出具体对策,一方面以制度规制的修正保障信托资金托管人保管职能更好的发挥,另一方面通过激励制度的设计,助推其真真正正独立,以实现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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