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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社会法律中的一项特殊原则,是儒家文化发展的结果,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却不对他们施加严酷刑罚的原则。我国古代法律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孔子说:“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种宽猛相济的执政思想与我国现今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予以“恤刑”,正是“宽”的表现,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色彩,并与我国“尊老”、“爱幼”的社会传统相一致。鉴于目前很少有学者从“矜老恤幼”视角出发,系统地对老幼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探讨,因此本文将分别从历代立法体现和立法考量两个方面对‘矜老恤幼”理念做一梳理,并最终提出现行刑法应对“矜老恤幼”的理念进行立法完善,以期对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所裨益。除了前言与结语部分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矜老恤幼”理念的历代立法体现。这一部分首先对“矜老恤幼”含义进行了界定,指出其是古代“矜恤”思想中的一种,产生的思想基础为儒家的“恤刑”观和仁政思想。然后根据时间的先后顺序,将历代与“矜老恤幼”理念相关的立法分为三个部分,并对其一一进行列举。第二部分是对“矜老恤幼”理念的立法进行考量,分别从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的可行性上进行分析。从必要性的层面来看,人的年龄与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密切相关。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由于年龄的原因,自由意志能力变弱,对两者实行轻缓的刑罚,不仅符合大众伦理的要求,体现出刑法的宽容性,同时也与刑法谦抑性理论不谋而合。从可行性的层面来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非意味着绝对平等,有差异的保护并不否认刑法的平等原则。在同等罪行下,对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的惩罚区别于成年人,不但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也无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此外,“矜老恤幼”理念所蕴含的人道价值正契合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矜老恤幼”理念所反映出的刑法宽容精神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有异曲同工之效。第三部分是对“矜老恤幼”理念的立法完善,建议建立与未成年人犯罪相适应的刑罚体系和完善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由于身心都尚未发育成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因此环境的影响力对其来说是巨大的,所以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禁止对未成年犯罪适用无期徒刑,放宽对其适用缓刑的标准。此外,罚金刑是一种适合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不仅可以避免监禁刑的弊端,也能督促家长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由于未成年犯罪人都尚未满18周岁,资格刑对其基本上没有现实意义,所以应当彻底废止对未成年人的适用。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智力及体力都在逐步衰退或丧失,而且在每个阶段所呈现出的状态都不同,因此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作出同未成年人类似的分阶段规定,并对刑罚的执行上进行变通处理。同时,对附限制的老人免死老款也应进行修改,但书的规定不仅不利于“矜老”理念的贯彻,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产生一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