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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单的法律及实务,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近年来,关于提单的各种问题更是日趋复杂,很多问题难以深入了解。特别是随着短航次的增多和船舶速度的提高,航次租约下的运输也随之增多,有关航次租约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本文试图就有关租约提单下的并入条款中的若干法律及实务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 第一章主要阐述租约并入提单的主张人,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及租船承运人,以及被认定为提单承运人的光船租船人、定期租船人、航次租船人等;进而阐述这些主张人为什么要将租约条款并入提单,租约并入提单后租约与租约提单之间是怎样的关系等问题。同时分析了租约下签发的提单由不同人持有时具有的不同性质,以及租约并入提单后两者之间无法一致的几种情况。 第二章首先阐明英美普通法中对租约提单中并入条款解释的几大原则:与合约标的事项直接关联的原则;“附属性条款”需有效合并的原则;合并条款要寻求双方订约的意愿;合并主要是针对与货物运输和货物交付有关的内容;合并的条款必须公平合理等原则。然后根据这些原则,具体阐述租约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如运费条款、亏舱费条款、滞期费条款、仲裁条款等条款能否并入提单,如何并入提单的问题。在具体说明的过程中,也阐述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及实务中的做法,并尽可能对其进行分析,指出其中不完善之处,并试图提出一些改进的方法。其中将仲裁条款作为阐述的重点,因为仲裁条款本身是租约双方在租约中约定解决双方产生的纠纷的方式,因而仲裁条款能否并入提单,对解决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结合英美普通法来说明各国包括我国对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是予以承认的。并具体分析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对提单中并入条款效力的认定,这几种特殊情况是在转租船的情况下;提单并入条款存在空白时;以及口头租约并入时的租约提单并入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前两章中已涉及到对我国《海商法》第95条规定的分析,在这一章又作为单独的问题提出来试图多做一些探讨。 第四章探讨租约并入提单存在较多争议的几个问题,分析了是什么原因导致租约条款并入提单时总是很混乱,很不规范?之后又分析了租约中一些看似不太合理的条款(如无单放货条款)能否以提单中的合并条款并入提单,结合英国判例法的做法,针对我国的现状,本人试图提出一些肤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