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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原则是国际法上是一个比较古老的原则,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的判决,确立了国家豁免原则,该原则从确立到今天,共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一是绝对豁免主义阶段,二是限制豁免主义阶段。绝对豁免主义意味着未经一个国家的同意,不能以该国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绝对豁免主义就成为了国家在对外交往中保护自己、维护国家主权的强有力的武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国家越来越多的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使得一国政府与外国国家的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贸易争端也越来越多,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尤其是跨国集团的利益,在十九世纪末开始有国家主张限制豁免主义,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由绝对豁免豁免主义过渡到了限制豁免主义。随着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日益增多,限制豁免主义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限制豁免主义成为了国家豁免问题的主流。《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的通过,是限制豁免主义里程碑,迎来其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限制豁免主义尤其是《公约》像一把双刃剑,对我国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我们要扬长避短,找出应对策略,这样才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处于主动地位。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概述,本部分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了限制豁免理论的历史发展;第二部分是限制豁免理论的理论依据及适用标准的确定,第三部分是限制豁免主义在各国的实践。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限制豁免主义的里程碑式的文件---《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本部分共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公约》的起草背景和主要经过,第二节是《公约》对限制豁免主义的发展,及对公约的评价。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有关限制豁免主义的情况,本部分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是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实践,第二部分则是限制豁免主义以及《公约》对我国的影响以及我国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