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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权的担保而奋斗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保证、质押或者抵押都会提高交易成本。严格的担保要求,已使分期付款买卖无法进一步得到快速发展。而所有权保留制度,会使以分期付款(或分期履行义务)为特征的买卖制度及类似制度得到完善,并将推动我国分期付款型商品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或者互易等类似交易行为)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者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该条件成就后,再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由于所有权保留制度较强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用性,英、法、德、美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普遍采用该制度。 我国大陆有关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体现于新颁布的《合同法》中。该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买受人的主要权利是期待权。所谓期待权,是指买受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虽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却因其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如果买受人满足了特定条件(如支付完毕价款)时,应当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关于期待权的性质,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为物权化的债权或者效力扩张的债权。买受人的期待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于债权;但因受所有权保留制度特性的影响,作为债权的期待权的效力已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归属于物权效力的部分效力。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条件尚未成就时,出卖人仍享有对其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则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若出卖人此时不是把其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地位让与给第三人,而是向第三人让与标的物的完整所有权时,势必会妨害期待权人(买受人)的利益。如何在这一情形下,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本 IS9霎弓。】币上令八订才 is胃窑/J w{1寸”.二7匕人 \、——yVu二nS 丁旺引S 文对此也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除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应当赋予买受人 对该行为的撤销权。同样,在第三人侵害买受人的倩形下,同样应赋予买受人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的主要权利是取回权,即在买受人不履行约定 义务等倩形下将标的物取回的权利。 取回权的行使对已存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是怎样的?一直未 形成统一见解。法学界有解除权效力说、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和实现契约说 三种,本文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解除权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利,法律 一方面承认它,另一方面又限制它,使其不至于随意破坏当事人的交易努力, 破坏现存法律关系。而取回权的行使则不消灭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 实践中,标的物常基于各种情况而添附致使丧失其同一性。这种情况下 如何确定取回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就成为对买卖各方利益影响重大的问 题。文章认为,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取回权的效力范围及于添附后的标的物。对 于买受人未经出卖人授权而自行处分标的物的情形,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范围 不仅包括标的物本身,还可借鉴美国法律的规定,权利及于因处分标的物而产 生的收益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