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瑞典作为高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在17世纪就建立了早期的社会救济制度,并建立了《济贫法》虽然晚于西方某些国家,但是瑞典社会救助发展历史仍比中国悠久,经过长时间的不断发展和经验积累,瑞典在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以后迅速发展成为福利国家,并通过了《社会福利法案》为瑞典的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救助体系。瑞典的社会救助制度和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定义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瑞典的社会救助制度大多是普惠型的救助制度,无法完全将救助制度和福利制度严格的区分开,因此本文对瑞典社会救助制度的定义主要包括基本保障制度以及住房补贴,而瑞典的基本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儿童基本保障制度、残疾人基本保障制度、家庭基本保障制度以及失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保障程度较高,为瑞典人民提供了较高层次的最低生活保障,促进了社会公平。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依赖的问题,高额的救助支出影响瑞典经济的发展,但是瑞典政府通过对社会救助地方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克服了困难,促进了瑞典的经济的复苏,并推动了瑞典的社会救助向地方化与社会化方向发展。瑞典的社会救助制度与中国的低保制度在申请过程以及收入核算标准上存在虽有类似也存在许多差异,例如在申请社会救助的地点、需要的证明、参与审核的人员、地区差异性、子女收入核算以及与家庭人口的相关性、救助标准的细化以及道德考量标准都存在差异。通过对中、瑞两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能够为中国的社会救助发展提供借鉴。例如,统一并规范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构建细化、分类合理的低保救助体系;构建人道的制度准入和退出机制;培养面向提供社会救助和家计调查的专业人员;重视和发挥个人、企业和社会在社会救助领域的作用;改善低保制度的运行环境,从多个角度提升欺诈行为的防范能力;加强低保的立法工作以及处理好在社会救助方面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对瑞典社会救助的经验借鉴希望能够对能够帮助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消除贫困上发挥其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