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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是指具有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的鉴定。自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借鉴苏联模式的司法鉴定体制建立起来以后,司法鉴定工作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实中的对司法鉴定的需求量逐年增长,司法鉴定业务的增长迅猛,但是与此相对应的现状却是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缓慢,司法鉴定的相关配套措施都不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会计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行业中的重要种类,它在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后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我国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每年总共完成数万件会计司法鉴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财务会计业务的中介机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制定颁布后,面向社会服务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迅速的发展起来,其中就有相当数量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拥有完善的会计业务运行程序和专业的会计人才,因此他们介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是诉讼公平公正的需要。与此同时,很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业务量不断被挤占的状况,此时因诉讼纠纷案件的数量迅猛增长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会计司法鉴定业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开始进入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视野范围之内,很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纷纷增设会计司法鉴定项目,可以说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新兴的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由于其较大的市场需求量以及目前进入这一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还较少,所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来一定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当然,我们还要看到,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因为我国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不完善而使其在从事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时同样面临着很多的风险。首先,由于现行的诉讼类、证据类相关法律对司法鉴定的规定比较简单概括,现在已经制定出来的法规规章例如《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只是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的规定,目前并没有出台过一部完整的司法鉴定法,也没有制定出关于会计司法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鉴定程序,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时面临着制度风险;其次,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等大多只掌握会计相关方面的知识,不具备法律相关知识,对诉讼法律、证据学、侦查学等知识并不了解,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时面临着主体风险;再次,会计司法鉴定的客体是鉴定检材,而鉴定检材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不了解司法鉴定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送检的,就是由司法办案机关直接将案件资料全部送到司法鉴定人那里,所以在进行鉴定时检材不真实、不充分、不完全的现象就十分普遍,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会计司法鉴定时会面临很多的客体风险;第四,由于计算机信息技术、会计电算化在会计账目资料中的普遍广泛运用,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越来越高超的信息化作案手段,对进行会计司法鉴定的鉴定人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会计司法鉴定时面临着技术风险;第五,进行由于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可能会出现操作不当、检验鉴定存在偏差、推断过程出现逻辑错误等问题,可能会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司法鉴定面临着内部操作不当的风险;最后,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外界对会计司法鉴定的不当干预、人情案子等经常会发生,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会计司法鉴定时会面临很多的外界干预风险。因此本论文通过介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面临的制度风险、主体风险、客体风险、技术风险、内部操作不当的风险、外界干预风险,以便于提出针对这些风险的解决措施,包括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鉴定程序的制定、构建“两结合”的鉴定管理模式、信息技术的管控、操作过程的风险控制、建立会计司法鉴定案例库、严格区分鉴定与审计的区别等等,以便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建议。本文的结构是,第一章首先介绍我国会计司法鉴定的概念与现状,之后详细介绍我国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的两大设置——司法系统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以此引出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介入。第二章详细论述会计师事务所介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必要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公平公正的需要、自身发展的需要。之后介绍以全球“四大”(毕马威、普华永道、安永、德勤)为代表的会计师事务所介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实际现状。第三章结合实证研究和案例论述会计司法鉴定的风险。首先,由于现行的诉讼类法律对司法鉴定的规定比较简单概括,鉴定面临着制度风险;其次,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人大多只掌握会计相关方面的知识,不具备法律相关知识,鉴定业务面临主体风险;再次,鉴定时检材不真实、不充分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鉴定面临客体风险;第四,由于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会计账目资料中的普遍广泛运用,所以鉴定面临技术风险;第五,由于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可能会出现操作不当、检验鉴定存在偏差、推断过程出现逻辑错误等问题,鉴定面临内部操作不当的风险;最后,外界不当干预、人情案子等经常发生,进行鉴定时面临外界干预风险。第四章则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面临的制度风险、主体风险、客体风险、技术风险、内部操作不当的风险、外界干预风险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颁布司法鉴定法、制定会计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程序规则、提高鉴定人职业资质、规范检材的送检等等,以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如何规避风险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本论文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撰写。首先是文献资料法。通过专著、期刊、杂志以及电子资源收集与会计司法鉴定相关的资料、数据和案例,通过研读这些资料、数据和案例,了解和认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现状,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面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结合作者的研究与思考,提出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其次是调研法。通过实证研究等方法对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进行一个初步的了解,总结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时存在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与意见。再次是分析法学的方法。通过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司法鉴定面临的风险产生的原因与风险的具体表现,通过现象洞察产生这些风险的本质原因,从而可以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总之,本文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风险和风险防控进行研究,以期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进行一些有效引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会计司法鉴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