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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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视逐渐发展起来的。并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认同并已经普遍确立。事实证明,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提高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诚信竞争意识、质量服务意识,促使规范企业产品质量行为和节能环保,积极完善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缺陷产品很多是大量性生产,当这些产品被生产者和销售者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对这些存在缺陷的产品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无法预算的,有可能对购买这些缺陷产品的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巨大损害。如果不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甚至就会导致损害进一步的扩大。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始于对汽车产品召回呼声的回应,立法起步稍晚,2004年3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文件,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能在各领域内建立统一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而产品召回制度适用范围窄、效力层次低下等问题是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大法律障碍。为此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先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及现存的状况,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已经是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对美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的考察,针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缺陷、存在的问题,揭示了背后的原因,阐述了自己对构建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本设想。整个文章共有绪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包含四章内容。
  第一章主要是对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进行定性分析。首先论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其次对各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对比辨析相关制度,从而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索,明确了基本概念,最后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优越性和必要性。
  第二章主要通过对美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国家产品召回制度的归纳和分析,从而给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宝贵的借鉴经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而且该制度在美国发展也最为成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也多是参照美国产品召回制度而建立的,所以本章重点介绍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兼述法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的产品召回制度概况。
  第三章主要阐述对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回顾,详细剖析目前实施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如缺乏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法律层级低,效力层次低下,产品召回管理各个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法律处罚力度轻及人们对产品召回制度观念和认识不够客观。
  第四章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对策和一些建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扩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实行执行主体与鉴定主体相分离;其次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鼓励企业自行召回;同时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细化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并健全产品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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