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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成年监护目的已从保护家族财产利益转向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的职责性、利他性的特点使得监护监督成为必要,构建完善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成为现代监护立法的通例与趋势。成年监护监督制度旨在以必要的公权干预,对监护人的选任,监护行为的监督制约,确保适格的人担任监护人,促使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监护被滥用,从而实现对被监护人最大程度的保护。然而,当前我国成年监护监督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或者是在理论研究上均较为薄弱甚至是空白,系统化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尚未建立。而司法实践中又屡屡发生监护人缺失、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利用监护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事件。因此,构建完善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迫在眉睫。笔者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了国内学者最新研究成果并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建议。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构建我国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与路径。通过指出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运行效果不佳,成年监护实践问题多发,而我国监护监督立法存在诸多缺陷,且现代成年监护的社会化趋势明显,职业监护将逐渐兴起,对我国监护监督立法提出新要求,从而突出了构建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此外,对我国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路径进行简要设计,包括制度构建应当遵循的原则与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下文各章的论述做铺垫。第二章,我国成年监护监督模式的选择。首先对域外三种不同的成年监护监督模式进行介绍并分析利弊。接着针对亲友监护与职业监护的不同特点,提出我国应当在亲友监护中采取双轨制监护监督模式,在职业监护中采取公权监护监督模式。第三章,我国成年监护监督实施主体及其权责的明晰。为了实现对被监护人最大限度的保护,应在每一例亲友监护中都强制性地设置监护监督人,监护监督人选一般由被监护人的亲属担任,无亲属可以担任时,则由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于监护监督机关的选择,主张由民政部门与法院共同担任,只是对其职责有所区分。此外对监护监督人与法院的权责进行具体分析。民政部门承担着重要的监护监督职责,其职责需要相应的监督措施辅助,因此在第四章进行具体论述。第四章,我国成年监护监督措施的创设。具体包括建立成年监护登记机制,报告审查与走访机制,职业监护人资格认证机制和亲友监护人教育与培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