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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不断恶化的环境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公民的环境权益不断受到侵害。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引起了人们对于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讨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对于推进环境保护事业与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公益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环保NGO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环保NGO凭借其志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点,能够更有力的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同时国外的实践经验也已经向人们证明了环保NGO提起诉讼的必要性和在诉讼中所具有的优势。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烈,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中来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已经刻不容缓。然而,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全面,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还不是十分明确,这些因素导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仍然需要不断完善。本文分析了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从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角度,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笔者在系统分析了当前我国环保NGO的发展现状与我国环境公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借鉴美国和德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环境法制发展状况,从资格限制、前置程序、诉讼时效、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的处理、诉讼费用这五个方面,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以期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