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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奇葩”,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特定的行为都要受到特定的理念支配,正确的理念有助于行动规范及有效的运作,能动司法理念就是这样一种指导法院调解活动的科学理念。法院调解领域中的能动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仅表现在实体规范的适用方面,灵活运用情、理、法有效解决纠纷;而且表现在调解程序运行中合理提出调解协议草案;以及诉调对接领域,诉讼与调解的互动衔接。它是一种合理的、有限度的能动,是有效保护弱者利益的能动,也是一种追求自由、正义与效率价值的能动。调解过程中的调解方式是灵活多样的,法官选择何种模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势利导,只要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和自愿,不压制、不欺骗,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和道德规范,实现双方有效沟通即可。能动司法理念下的法院调解,具备强制力的权力外观,难免引起对司法恣意的担忧,我们应当加强调解人行为规范的研究,建立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调解文化,加强调解经验技巧的总结与交流,完善法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