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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现象的普遍化使得隐名股东法律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一度成为热议,司法实践中牵一发动全身。我国《公司法》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直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但该解释出台后一些细节问题上规定仍然模糊,甚至前后逻辑稍显混乱,在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等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条文中用“实际投资人”的概念对隐名股东的定义一笔带过,只表现了部分特征,不能很好说明问题。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地方各级法院对有关隐名股东案件的处理标准不一,隐名股东一系列实际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如何完善隐名投资引发的法律纠纷,平衡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公司以及公司之外第三人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从隐名股东的案例入手,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映射出的问题,引出隐名股东在实践中争议焦点所在,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隐名股东显名化要求的条件、以及隐名股东与第三人法律纠纷的处理问题。其次阐述隐名股东的基础概念及与相类似概念的辨析,有关法律及学术界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他们的优缺点。学术界关于隐名股东的认定,有形式标准说、实质要件说、区别说三种不同论述,找出最适合的隐名股东认定标准才能更好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对隐名股东的概念有了基础的定义后,结合文章所述案例,讨论隐名股东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具体包括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投资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隐名股东显名化过程中的问题,对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效力,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最后针对前文论述的问题,结合法院的裁判意见提出对隐名股东法律问题合理化的完善建议。必要时可引入国外信托制度的经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规制隐名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