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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互联网技术诞生以来,互联网及其相关的信息技术迅速席卷全球,成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技术工具。伴随着互联网业从早期单纯的信息技术产业,逐步演变为互联网商务,乃至今天的互联网金融,人们对互联网的定位也逐步从传统单纯的“互联网行业”过渡到今天的“互联网世界”。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新兴产业,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和变革,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给传统金融的法律体系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事物,且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需从定义“互联网金融”这一名词开始,对其概念、形式、特点和作用等多方面进行研究和剖析,应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既然本质是金融,为了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互联网金融也需要确立监管体系对其运行进行监管,起到保障金融安全和防范风险的作用。但现有的监管体系不适合直接运用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来,互联网金融因其具有的无边界性、虚拟性和混业经营性等特性,导致互联网金融除了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外,还衍生出了特有的法律风险,如互联网金融因立法缺失导致的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产生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机制不明导致其行为合法性受到质疑的风险等,传统的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已经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需要通过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和确立适宜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来进行风险的控制。通过对国内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查询和观察,分析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结合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应该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特有的风险,从监管方式、市场准入、建立法律制度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