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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但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难和出庭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老大难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一个突出的原因在于证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全面保护,我国法律没有为之提供良好的“作证环境”。证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利益、精神权益和法律安全往往处于危险之中,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进而导致人们多了一些自私的顾虑,少了一些敢为正义的勇气。因此,我国建立稳定、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笔者研究了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此抛砖引玉,以期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改变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促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发展。本文以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研究为题,共分六部分,全文共四万多字。第一部分是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意义。设置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是实现证人目的价值内在要求。证人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是一个事关刑事诉讼进程的人,设置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保障证人的若干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不被沦为诉讼客体。另一方面,它是实现证人工具价值的内在要求。证人证言是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正确运用证据,发现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建立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利于证人作证的实现,而且满足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在要求,进而通过完善证据链,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达到诉讼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第二部分是刑事证人保护立法模式。国外的刑事证人保护立法模式包括专门立法与附属立法相结合模式以及附属立法模式。借鉴上述两种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证人保护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在当今《刑事诉讼法》修改浪潮下,将证人保护作为专门章节加以规定,乃是近期内较为现实可行的方案,估计需要施行一二十年的时间。第二个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证据法》从《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后,由《证据法》规定证人保护的有关内容,并注意与其它法律制度相配套,使它们相互补充,及时调整存在的偏差和矛盾,这一阶段估计需要施行一二十年的时间。第三阶段:单独建立《证人保护法》,即将证人保护的有关内容从《证据法》中剥离出来,单独立法。这一阶段的施行估计是五十年后的事情。笔者之所以提出以上观点,是希望我国的立法模式具有开放性,并与时俱进。第三部分是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原则。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主要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保证证人依法作证是刑事案件得以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保障,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保障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它是促进证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手段,当其履行作证义务时,其权利就应当受到保护。二是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证人的预防性保护,“防患于未然”,并与特殊保护紧密结合,才能真正减少证人的恐惧感,所以,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的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充分、及时、善始善终原则。证人的保护是一项综合、复杂、系统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注意对各种措施综合运用,尽量充分有效保护证人的权利。第四部分是刑事证人保护对象。刑事证人保护对象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两个方面。通过比较研究,笔者认为,我国证人保护对象主体范围包括证人本人、证人的近亲属、特定利益的利害关系者。对于被害人、报案人、举报人,在必要的时候,经过申请,可以准用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对证人保护对象的客体范围,则应当从人身安全保障、财产安全保障及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三个方面完善。第五部分是刑事证人保护机构。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机构现状进行分析,并综合国外主要国家的做法和国内学者观点基础上,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如“立案管辖说”及“接力棒原理”等。同时,笔者对我国未来刑事证人保护机构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三阶段”学说,即:第一阶段,我国的证人保护机构应当总体上以“立案管辖说”进行划分,针对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其后续工程的保护机构按照“接力棒原理”具体确定;第二阶段,以证人保机构保护证人为主,司法机关保护为辅;第三阶段,把证人保护的任务完全交给证人保护机构来处理。第六部分是刑事证人保护程序及措施。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程序及措施主要存在制度不完善、适用对象过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的范围不一致、证人保护不力的责任规定不明确、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关规定本身的适用具有局限性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的启动程序、证人保护申请的审查程序、证人保护的解除程序、证人保护中的救济程序。二是建立一般保护措施和特殊保护措施相结合的保护制度。如一般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建立身份保密制度、安全作证取证规则、侵害追究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证人保护热线等。三是建立辅助保护措施即:加大危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控制;设立威胁证人的证据推定规则;建立证人人身财产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