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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理论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热点探讨问题。传统的法律责任分类一般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但是,这样的分类过于绝对,未能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法律的创新赋予新的涵义。经济法责任的提出,对传统的法律责任分类及其相关理论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在经济法实体规范体系基础上形成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已经成为经济法发展成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法律部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总结已有的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经济法责任理论作了梳理,主要探讨了四个基本问题: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规范方式以及经济法责任独立诉讼程序的完善。本文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和经济法体系完善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构建经济法责任体系,在比较分析国内外有关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阐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独特的归责原则,从而为完善我国经济法责任独立诉讼程序奠定基础。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是选题意义及文献综述、研究思路。第二部分主要对经济法责任理论探索。首先是辨析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的关系,然后通过分析学界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理论争拗以及分析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前提与必然性,来界定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涵义,最后得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及概括其特征。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分析当前学界关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对经济法责任的规则基础进行理论分析,然后立足于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论,结合定性定量分析方法,提出经济法责任的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的综合归责原则。第四部分主要探讨经济法责任的规范方式。首先是界定经济法责任规范方式的内涵,然后通过分析经济法责任规范方式的特征及种类,总结出市场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的责任承担形式。第五部分则将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即构建并完善经济法责任的诉讼程序作为经济法责任研究的落脚点进行探讨。通过分析当前学界关于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的观点的纷争,提出建立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紧迫性分析,最后结合域外经验借鉴,提出自己关于构建并完善经济法责任独立诉讼程序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