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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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以其便捷的特点受到人们的青睐,信用卡又以其易复制性的特点而容易成为犯罪的对象。面对日益增加的信用卡犯罪,刑法也在不断完善规制信用卡犯罪的规范,并于《刑法修正案(五)》颁布后逐渐形成了一个立法体系。这个体系主要规定了四个罪名: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这些法律规范在遏制信用卡犯罪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这个体系本身也存在着漏洞和不协调,特别是随着新型案例的出现以及2009年新的司法解释、新的修正案的出现,上述体系的漏洞和协调性的不足更加明显。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拟以“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的问题及完善”为题展开论述,以期能够对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完善作出些许贡献。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论述的是信用卡本身的问题。我国刑法本身没有对“信用卡”作出明确定义。为了统一执法,200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信用卡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对信用卡概念所作的界定,与金融法规对信用卡的界定产生了明显的冲突。本文通过历史解释的方法得出结论,认为应当将刑法领域的信用卡界定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第二章论述的是信用卡犯罪个罪立法中的问题。其中第一节论述的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的问题,主要得出“不必要对‘变造信用卡’进行规制”的结论;第二节讨论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数量较大”具体指代问题,关于“持有、运输”,关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关于“虚假的身份证明”,单位犯罪的问题等。第三节讨论的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非法提供”可以包括“出售”,对“通过窃取、收买之外的手段非法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的定罪量刑,单位犯罪等;第四节讨论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使用”的含义,冒用的信用卡是否以真实有效卡为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问题,对“利用POS机套现”的定性分析等。第三章论述的是信用卡犯罪立法体系的问题。共分两节,其中第一节是对现有信用卡犯罪立法体系的分析,主要包括刑法第177条、第177条之一以及第196条之间的关系;第二节是对信用卡犯罪行为的体系分析,按照成卡准备阶段、成卡阶段、卡流通阶段、卡使用阶段的顺序梳理了现有的信用卡犯罪行为。第四章是对信用卡犯罪的完善。首先是对信用卡本身的完善,即将信用卡界定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其次是对信用卡犯罪立法体系的完善,主要包括设立妨害金融票证管理罪,并规定在刑法第177条;用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最后,完善了信用卡犯罪个罪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五章总结全文。由于能力所限,提出的完善建议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仍然希望能够为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完善作出些许贡献。由于文章篇幅和笔者能力所限,本文并不会对与信用卡犯罪相关的所有问题展开论述,即使涉及到的问题,也更侧重从体系的角度来论述。体系分析是本文的特点和方法。对已经形成的通说,仅点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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