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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现状,提出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承运人责任这一问题。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概述,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概念、性质、内容和法律特征;第二部分阐述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承运人责任制度,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承运人责任的概念、特征和责任期间;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法律渊源和香港地区立法例;第四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主要论述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第五部分从承运人管理制度、格式条款、立法探索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意见。文章最后得出结论,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承运人对于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造成乘客财产损失的违约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城市公共汽电车承运人侵权或者缔约过失造成乘客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应按照此归责原则对乘客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本文对我国现行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以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丰富与完善有所裨益,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与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