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复杂客体,即其不仅侵害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而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进行深化研究。新鹏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以某县河道治理工程项目寻求合作单位为由,与铜福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就某县河道治理项目开展合作。铜福公司将4000万元项目投资款汇入新鹏公司账户,随后高某某将4000万元投资款以“捐款”形式转入陕西扶贫基金会。因该项目审批手续不能如期完成,不具备开工条件,某省扶贫基金会向新鹏公司退还了3880万元,其余120万元高某某以扶贫捐款的名义捐赠给省扶贫基金会。铜福公司在得知退款事实后,多次向高某某催要投资款。高某某在向铜福公司退还了1500万元后,谎称合作项目可以继续履行,只是项目标段有所调整,双方签订了合作补充意见,并约定预留2000万元继续跟进该项目。此后项目一直毫无进展,铜福公司要求终止合作,退还剩余的2500万元投资款。高某某在退还500万元给铜福公司后逃匿,铜福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1、高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高某某的行为是否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3、高某某的行为是属于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我们认为,高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实际情况,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同约定的河道治理标段发生变化的事实,继续与铜福公司签订合同,以达到继续占有铜福公司投资款的目的,将被害单位铜福公司的投资款用于捐款、为自己归还债务和日常开支,在铜福公司的多次催讨下对被其占有的款项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从四个角度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进行分析。第一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从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骗取的直接故意、犯意产生的时间及共同犯罪四个角度进行思考,提出“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并对共同犯罪中从犯的主观方面进行探讨;第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认定,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的几类行为进行规制,文章针对几类行为的认定方式进行了阐述,并对“其他方式”的合同诈骗进行了总结梳理;第三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也是合同诈骗罪区别于一般诈骗罪的重要原因,并对“口头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形式的一种进行的论述;第四为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介绍了一般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以及特殊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并针对几类特殊的合同诈骗罪数额确定方式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