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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及的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法律问题——侦查程序亦即刑事侦查活动过程。从法律上讲,所谓侦查程序主要是指侦查机构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而进行的一系列专门调查过程所遵循的顺序、步骤以及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的过程。而要对这样一个比较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伦理反思和价值审查就必然会引起几个首先需要澄清或说明的问题: 1.本文并不是在一般的、较为抽象的意义上来谈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不企图建构某种法伦理学的理论体系,而是旨在探讨具体的司法过程和实践如何体现伦理价值的问题。但是任何具体的司法程序都是由相关法律所直接规定的,因此本文为了阐明问题就必然要涉及到大量的具体的法律问题,甚至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和诠释大量的法学概念和术语,或者说对许多问题要通过运用法学话语来表达,因而这可能会减弱本文的伦理学色彩。 2.本文的主题是要对侦查程序中的人权问题进行伦理反思,而这也必然要涉及到法律问题展开伦理反思的正当性或合理性问题,也就是说缘何要对法律问题进行伦理反思,这种思考问题的视角是必要的吗?其合理性根据何在?目的又何在?实际上在今天的理论研究中,特别是在对众多问题展开伦理反思的时候首先都需要作这种前提性思考。而当我们主张对法律问题进行伦理反思的时候,很容易遭到“自然法理路”的指涉,而事实也的确如此。要对法律问题展开伦理反思肯定存在着一个预设性前提,即在价值规定上,伦理要高于法律。这当然不是说伦理与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是相互对立的,而是说两者在所选择的价值等次上有差别的,法律通常所表现的只是一种底线的伦理。也就是说,法律所强调的往往是人生存的实然性问题,是人人应该做的而且是能够做到的,而伦理更多地强调的是一种理想性的价值向度。缘此便导致伦理始终容易保持着对法律展开反思和批判的角度。 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抵牾延续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至今仍然不曾停歇,但是双方都在相互吸收着对方的合理成份,这就是导致今天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考虑到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亦即法律必须要有坚实的现实性—表现为法律条文的清晰明确和可操作性等特征,同时法律也必须向应然保持着敞开的胸襟—始终要体现出公正或正义,这样法律自身就获得了进步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也形成了自我完善的内在机制,也必然要形成对伦理价值进行吸纳的态势。 因此本文所坚持的伦理反思的视角并不是主张以伦理来取代法律,因为法律自身必须要保持情与理、实然与应然、理想与现实的适当的张力,而且法律价值也并不完全表现为伦理这样唯一的形式。所以反思法律是旨在完善法律。 3.本文要对侦查程序中的人权问题进行伦理反思,还有必要交代我们所坚持的伦理立场,也就是说是以何种伦理或道德价值为出发点的。因为在人类文明的擅替过程中,伦理和道德己经形成了不同的谱系,这也就像恩格斯所说的,善恶那念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变得这样厉害,以至于它们常常是矛盾的。然而,尽管伦理道德是存在着谱系的,善恶观念是存在着变化的,这并不能否定人类存在着共同的价值祈向。虽然在任何一个具体的历史时代中,人们都可以对伦理价值作出某种经验性的描述或者赋予某种具体的载体,但是道德仍然要对最高的理想的善表现出难以抗拒的饭依,.也就是说“道德服务于作为最高理想的至善,并在某种程度上依赖这个理想。至善是被人类普遍追求的东西,具有绝对的价值,因民族和时代的不同而疏异,因而不可能对至善给出一个详细的描述。”川“善作为永远无上的价值,而且作为有伦理‘意义的价值,对于其他任何价值的应有样态来说,·都理应独自被视为本原的伦理价值本身,或者被视为伦理价值的基础。”121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所坚持的伦理观念和道德价值并不是指具体的原则和规范,而是至善的道德理念,这种至善的道德理念体现在人的个体生命上亦即生命的尊严和人之为人的条件(池田大作语)。或许人们会认为这样的道德立场是十分玄虚抽象的,以此作为反思的背景是否有实际意义?的确,至善的理念从其自身来说似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 990年版,第185页.小仓志祥:《伦理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990版,第75页.是“无肉身”的存在,它自身的确无法实现自我,但是当它与法律发生关系以后,也便立刻获得了肉身,获得了实现的载体。那么具体的法律又如何与抽象玄远的至善理念发生契合?这实际上并非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因为法律总是具体而现实的,所以它要吸纳至善的道德理念也就必然会为它“塑身”,将道德理念现实化,而人类也只能通过这样的方式而不断趋向至善的。 4.本文的写作逻辑做这样的安排:首先介绍侦查程序和人权保护所涉及的许多概念和问题,包括对侦查程序的各要素的交代,人权问题的由来及其内涵规定,侦查程序中侵犯人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恶果;其次探讨侦查程序的伦理原则和价值目标的确定和基本内涵;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