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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是指法官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原因以及其他情况,有针对性地适用刑罚,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本文主要从刑罚个别化的源流、刑罚个别化的依据、刑罚个别化的功能定位等方面对刑罚个别化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简要的总结。 第一部分,通过对刑罚个别化的源流的分析,认为刑罚个别化是伴随着刑罚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古代专制社会,刑罚个别化表现为刑罚的随意性;到了近代,随着刑事古典学派的兴起,刑罚个别化由于形而上学在刑罚中的贯彻而遭到否定和抛弃;在刑事实证学派时期,基于对犯罪人的研究和刑罚防卫社会的需要而被无限夸大;到了现代,由于刑罚观念的革新和科学精神的渗透而开始逐步体现其合理性。可以说,刑罚个别化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其旺盛的生命力随着实践的需要而不断显现出来。 第二部分,刑罚个别化的依据。笔者认为刑罚个别化的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刑事实证学派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个别预防,而应包括个别公正与个别预防两个方面,并且,个别公正是主要的依据,原因在于人与人之间意志自由的程度不同、犯罪原因不同,这些因素在适用刑罚时都是应该予以考虑的,只有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才能使刑罚尽可能地做到公正;同时,刑罚这种社会制度的设立是有功利性的,在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功利性选择上,应该偏重个别预防,个别预防的实现无疑应该以刑罚个别化为前提,刑罚个别化是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的最佳途径,也是必然选择。 第三部分,刑罚个别化的功能定位。笔者认为刑罚个别化是刑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涉及定罪问题,只涉及刑罚的制定与适用。它与刑法的现有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平等原则并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辖定不同的范围、达向不同的目标。 第四部分,一点结论。笔者认为刑罚个别化是随着刑罚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物学、人类学、心理学、犯罪性、医学、行为学等学科研究的成果对刑罚领域的渗透,必将对刑罚个别化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