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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湿地利用与保护现状存在着诸多问题,我们关注的是怎样从立法上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首先从湿地的概述入手,介绍湿地的功能,尤其突出了湿地的生态功能,但由于我们对湿地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开发的过程中往往只是索取而缺乏有效的保护,导致了湿地面积萎缩、污染加剧、湿地生物多样性下降,从而降低了湿地的整体效益。湿地为何没有充分的保护,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湿地管理体系薄弱,参与湿地保护的部门多而杂,缺乏统筹协调,导致湿地管理的效率下降,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湿地保护的立法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湿地保护缺乏体系化的法律保障。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立法,湿地保护尚依赖亟待修改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及传统的资源法,由于环境保护基本法对于生态保护的规定较少及传统的资源立法过多的重视湿地的经济价值,而忽视湿地的生态价值,现有的法律难以有效的保护湿地,为了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尽快进行专门的湿地保护立法迫在眉睫。对于湿地保护的法律研究,许多国家都处于领先地位,有成功的经验,比如说美国注重法律之间的协调,而日本则是湿地保护的公众参与开展较好,英国的自然保护规制严格,这些对于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以湿地的功能介绍为基点,分析了我国的湿地保护的现状及当前我国的湿地政策及立法现状。提出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对于湿地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如何构建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也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要修改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其次要构建我国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最后要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宗旨来调整湿地利用与保护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从而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