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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所形成的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当一方不履行义务,如重婚、虐待、遗弃等,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时,对方有权要求得到精神抚慰和财产补偿,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在当今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下,为保障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配偶权利的救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它的上要功能是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过错方。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项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除具备一般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外,即侵权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外,还需具备离婚这一特殊要件。 新《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突破。但是出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这次新《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义比较原则、粗疏,没有对许多具体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解答,以至于引起了对该制度的较大争议。对此,应该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