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高等教育评估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行为主要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对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进行考核、评价等,从而作出相应评估结论的行为。实践中,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行为与教育行政指导、教育行政监督、教育行政奖励、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确认等既有联系,亦有区别。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行为应当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行为所凸显出来的特殊性使现有的行政法学理论对这个问题的关照逐渐显得力不从心。事实上,也已经对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架构造成了冲击。目前,我国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行为的运行有评估实施的强制性、评估内容繁多、评估效力多元、评估标准统一、评估法律程序不完备、相对人救济权利依据不足、评估责任缺失等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在对我国政府参与高等教育评估行为的政策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和对国外政府参与高等教育评估的行为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认真总结了国外高等教育评估的经验和我国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教训。提出了对我国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原则指引、程序构建、裁量治理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的确立指引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的运行过程。我国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过程缺乏正当程序的观念,而公开机制、参与机制、协商机制和责任机制的构建则能够有效保证评估程序的正当性。自由裁量是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的核心问题,正当的裁量基准的应用减少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的非正义因素。司法审查是对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行为的一种有力的监督、控制机制,同时也是一种对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效保障机制。评估启动的法定化、评估内容的确定性和效力的法定化、注重评估程序设计、完善评估救济机制、追究评估行为瑕疵的法律责任则是我国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行为的具体规制路径。本文对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行为的研究只是对行政评估行为研究的一种序言。行政评估行为本身具有更为深刻的含义、内容和规则。这种序说式的开发性研究,能够对行政评估行为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