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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初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既保留了合伙特有的经营灵活性,又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大多数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人只对自己不当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而对其他债务则承担有限责任。长期以来,个人执业和普通合伙是会计师事务所最主要的形式,但随着现代经济的规模化发展,传统合伙的连带责任和深厚的人合性限制了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由于不符合会计的职业特点和价值观念,也不被看好。而有限责任合伙的特点有利于保持合伙经营的灵活性和维持专业人士的职业形象,所以,有限责任合伙得以迅速发展,受到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广泛青睐。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历史等原因,长期以来处于规模小,服务质量不高的落后状态,一系列造假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简单和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把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引进会计领域,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仍存在许多难点和不足。本文通过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借鉴英、美两国有限责任合伙发展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现存的不足,提出建议以求建立和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