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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具有优良道德传统的礼仪之邦,更加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帮助与关怀,具有情谊行为性质的好意同乘不失为这种优良传统的体现与传承,而应当为社会大众所倡导。然而,好意同乘行为其性质所具有的好意性,与组成要素中意思构成的非法定性,只能要求暂时将其定义在情谊行为的范畴之内,该关系具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质,也正由此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各个地方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而致使因好意同乘关系产生纠纷之时无法在法律上得到正确的结论。现实中此类纠纷的频发与当前法律上的无能为力对我国法律及各项制度提出了较为急切的要求。本文从黄凤芬案及叶宏甫案两则案例入手,通过案例对比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从而对好意同乘的概念、性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对两则案例的案情进行详细的介绍,对案件事实,开庭情况及判决结果进行系统整理,从而提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而让读者对案件情况有一清晰的认识。第二章从三个方面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从而厘清好意同乘行为的认定、性质、归责原则及赔偿问题。第一方面,对好意同乘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判断两则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好意同乘行为。第二方面,从"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出发,分析好意同乘行为是法律行为关系,还是事实行为关系或是其他,从而依据法律合理的进行损害赔偿。第三方面,分析交通事故致损,“好意同乘”关系中各方的赔偿责任,确定车辆供应者一方是否因其“好意”而降低注意义务,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并且引入过失相抵原则与自甘风险原则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第三章关于好意同乘行为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对相关完善措施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