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准占有,又称权利占有,是指法律对不必占有物也可以行使权利的财产权为事实上的行使给予与占有同等的保护的制度。是民法占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占有制度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一制度就更少地被我国民法理论研究者所关注。在立法实践中,只有一些行政规章中体现了准占有制度的原理,《物权法》中并没有对这一制度进行规定。随着市场交易行为的日益频繁,司法实务中涉及准占有的案件越来越多。如无过失债务人的善意交付案件,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卖案件,著作权准占有案件等等。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又乏理论上的指导,涉及这一制度的案件常让人感到束手无策。因此研究该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本文拟就准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及立法实践进行研究,提出见解。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占有和准占有制度进行概述,首先对占有和准占有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然后对占有和准占有制度从主体、客体、分类的角度进行了比较,之后又以现存的关于准占有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对国外准占有立法进行了比较考察。第二部分对准占有的取得和消灭进行了研究。提出准占有的取得必须要具备下列要件:准占有的客体需为不以对物加以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准占有人须有行使财产权的意思;准占有人有行使财产权的客观行为。第三部分对准占有的客体进行了研究。认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抵押权、债权、矿业权等不以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均可成为准占有的客体。另外撤销权、解除权、回赎权等类似权利、地役权可以成立准占有。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不能成立准占有。第四部分对准占有的效力进行了研究。本部分中,先对准占有的一般效力加以阐述。然后对占有效力的推定进行了分别的研究。认为占有的时效取得、权利推定、善意取得、占有物使用收益及占有费用偿还等可以区分不同情况而适用于准占有。最后通过分析案例的方式说明准占有制度原理在实践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第五部分在分析我国建立准占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结合前文对准占有制度的理论研究,提出在完善我国占有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准占有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