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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尤其是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正极大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当然我国也不能幸免。目前,我国正面临着生态系统退化、环境污染严重以及资源总量锐减的严峻形势,因此,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利用法治方式保护环境资源,进而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构建专门的环境法庭、走环境司法专门化道路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方式之一。因为环境案件本身所具有的潜伏性、持续性以及流动性等特点决定了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难度大、专业性强、周期长、成本高,其在司法理念、裁判标准、诉讼模式、审理机制、证据规则、事实认定以及损害评估、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所以只有构建专门的环境法庭,建立适应环境案件自身特征的诉讼机制,才能实现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弥补受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目的。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环境法庭,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早就探索并建立起了环境案件的专门审判组织,并在处理复杂的环境纠纷中发挥了其独特的优势,在特定范围内实现了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统一了司法尺度,提高了办案效率,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探讨。本文共包括以下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环境法庭的司法实践进行概述。该章作为铺垫性的一章,主要是对我国构建环境法庭的现实基础、理论基础、以及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来充分肯定环境法庭的积极作用,并通过梳理环境司法实践探索历史来证明专门环境审判机构的建立在我国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第二章我国主要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现状介绍。虽然我国目前很多省市都以各种形式建立了各自的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但最具代表性的环境法庭当属贵州、无锡、云南以及重庆四地,因此该章以高、中、基三级法院均设有环境法庭的贵州省,中院设环保庭、基层法院设环保合议庭的无锡市,中、基两级法院设环保庭的云南省以及高、中院设环保合议庭、基层法院设环保庭的重庆市为例,从法庭概况、管辖模式、受案范围、司法机制创新以及案件受理情况等方面入手分别介绍贵州、无锡、云南以及重庆四地的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现状。第三章我国环境法庭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困境。通过对上章中我国主要环境法庭的司法实践现状的研究、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包括:第一,环境司法理念滞后影响着审判实践;第二,法律依据的缺失制约着案件裁判质效;第三,各地环境法庭受案范围不统一;第四,环境法庭的管辖未成体系;第五,诉讼程序依赖传统诉讼机制。第四章我国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针对上述分析及提出的问题,该章将通过借鉴澳大利亚、美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在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制度,并结合我国现行环境司法状况,对我国未来环境法庭的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建议,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第一,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第二,完善和统一相关法律依据、创新裁判方式;第三,明确受案范围;第四,健全管辖体系;第五,实行程序设置倾斜性保护受害人、推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专门环境诉讼机制。以此实现环境司法的良性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