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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系统的法律监督机关,当然也属于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一种,对铁路运输行业系统实施法律监督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起诉。我国现有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干警4300余人。全国铁检机关自2012年6月30日正式移交所属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属地管理,与铁路企业正式分离,在人事管理上,不再作为铁路企业内设的机关部门,而正式纳入国家司法体制序列。长期以来上至撤销前的铁道部下到铁路局,各铁路部门集行政特点与企业经营于一身,既有企业监管职能,又有企业经营任务;既背负生产经营的压力,又承担公益服务的重担,铁路企业政企不分成为制约铁路企业跨越发展、全方位走向市场的重大制约。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正式施行铁路政企分开,撤销铁道部,将铁道部原有的行政职能、公益性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纳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统筹安排管理。将原有铁道部带有企业色彩的铁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铁路运输系统的调度指挥、铁路建设生产等活动,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负责。这是即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邮政局合并后,构建大交通体系重要的里程碑。改制后的铁路检察院,在案件管辖范围上仍然基本保持原有案件管辖。但改制后的公检法在对具体的案件管辖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铁路检察院在管辖上存在管辖范围特定,案件性质单一等特点,随着全国范围内高速铁路的迅猛发展,高铁时代迅速成为客运运输的时代主流,全国铁路检察院的受案数量呈严重下滑趋势,铁路检察院的工作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与此同时,在海运、航空、公路等运输领域,因为缺少专管的检察机关,无论是刑事案件的受理,还是对法院刑事、民事审判的监督,都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在铁路检察院的基础上改革设立相应的交通运输检察院,将运输领域的海陆空相关部门纳入管辖,即可以弥补司法实践空白,缓解地方司法机关人少案多的困难,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运输系统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