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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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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有效地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行为进行惩治,201 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典第338条进行了较大修正。原定的罪名也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改为污染环境罪。在此之后,两高前后两次出台了主要针对该罪的司法解释,但有关该罪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仍大量存在。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和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不统一,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乱象横生。本文认为,污染环境罪在当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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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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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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