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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通俗的说就是老年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房产进行最优化的配置,利用自己拥有产权的房产,尤其是老年人身故后仍然留存的房产,通过一定的金融或者非金融手段,提前将房产变现,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一笔长期、稳定的资金流入,并以此实现房产价值的流动。由于“以房养老”是一个集合概念,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老年人养老,而“反向抵押贷款”也是诸多“以房养老”方案中最为典型和最为复杂的一种,因此本文将着重讨论“反向抵押贷款”这一制度,“以房养老保险”在本文中也特指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以房养老”包括遗赠抚养协议、售后回租、招徕房客、售后回租等,而“反向抵押贷款”也是诸多“以房养老”方案中最为典型和最为复杂的一种,“反向抵押贷款”最早起源于荷兰,成熟于美国。这种养老模式解决了“房产富裕,现金贫穷”这类老人的养老融资问题。这种制度允许老年人抵押所拥有的房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在身故前可以继续在房屋中居住,在身故后房产的处置权归金融机构的一种制度。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在美国的成功运作表明,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是解决“房产富裕,现金贫穷”这类老人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法律风险不仅仅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未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包括由于不能适应外界环境变化而可能引发自身违约行为的法律风险。这一系列外部法律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房价波动风险、长寿风险、支付风险等。因此,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介绍以房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反向抵押贷款的原理、法律性质以及在中国的制度设计,并提出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概念。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通过界定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投保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对于开办反向抵押贷款的寿险公司的资格限制的介绍,整理反向抵押贷款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这些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从而避免因权利不清、义务不明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在第四部分,笔者介绍了可能导致寿险公司外部法律风险的相关风险,包括房价风险、房屋维护风险、利率风险、长寿风险、支付风险和房屋变现风险。并在第五章提出了笔者认为对这些法律风险的防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