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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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升,但是人们的环保意识却普遍淡薄,导致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损害。虽然我国《刑法》第338条已经设置了污染环境罪,且两高已联合出台了两部环境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是通过司法实践中对污染环境罪的适用情况,可以看出该罪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决定着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罪的定罪量刑是否准确。因此,为了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正确的打击,提高司法公信力,就需要我们对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污染环境罪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首先,通过引入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对比分析法官的判决过程,引出三个争议焦点: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犯罪既遂形态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罚金刑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额标准。其次,对污染环境罪的发展历程、构成要件和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的必要性进行了简要阐述。再次,具体分析了污染环境罪体系定位不合理、罪状设置存在不足、刑罚设置不合理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因果关系判定难、不同地区判决差异明显的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的完善建议,包括从立法层面上专章规定环境犯罪并细化罪名、明确该罪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明确规定该罪的犯罪既遂形态为危险犯并设置情节加重犯、提高自由刑的量刑幅度、针对自然人和单位不同的犯罪主体规定罚金处罚标准、增设资格刑;从司法层面上增加疫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合理运用原因力标准、建立污染环境罪的案例库。以期能够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刑法规制,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该罪,进而更好的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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