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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社会发展迅速,国际社会环境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是武装冲突却从未停歇。无论是国与国之间的武装冲突还是一国之内抑或区域性的武装冲突,都给冲突地区的平民带来毁灭性的伤害,尤其是平民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在武装冲突中最容易受到伤害,她们不仅受到暴力袭击、遭受惨绝人寰的杀戮,基于其性别特殊性还会受到武装分子各种形式的性侵犯,使平民妇女的身体和心理都遭受严重甚至无法修复的创伤。武装分子的行为违反了战争伦理中的人道精神,更违反了国际法律的规定。如何保护武装冲突中妇女的权利仍是国际社会需要关注的话题。现行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习惯法均对保护妇女权利有所规定:国际人道法日内法体系中的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对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妇女权利的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其保护的大多数是孕妇、产妇、母亲、伤者等的权利,对于平民妇女,仍只是享有与男性同等的一般保护,并没有给予特殊保护,所以存在一定的缺陷;国际人权法对妇女的保护规定更加详细和系统,但是国际人权法仅适用于和平时期对平民妇女的保护,一旦陷入武装冲突,国际人权法就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国际习惯法对国际人道法作了补充和完善,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的保护、健康和援助方面都给予特殊照顾,并且明确将各种性暴力尤其是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或强迫怀孕等行为加以禁止,认为这些行为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构成基于性别的战争犯罪,对妇女的性权力给予明确保护。国际人道法在保护武装冲突中妇女权利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不完善、对侵犯妇女的行为缺乏审判和执行机制以及在国际人道救援方面的缺陷。针对保护的缺陷,笔者分别在立法、人权保障机制以及国际人道组织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并且希望追究历史犯罪者的责任,以儆效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在今后的武装冲突中能够更好的保护妇女的权利,减少平民妇女受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