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大学自治已成为现代高等教育管理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学自治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决定自身的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大学自治对外是针对大学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对内主要是针对学校与学生、教师等的关系而言的。当然,大学自治并不是绝对的。近年来,高校相继卷入诉讼浪潮之中,1999年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不仅引发对整个教育体制的反思,而且对整个教育法治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该案所引发的广泛讨论中,司法审查与大学自治的关系问题成为了其中的焦点之一。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大学应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刘燕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他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这其中就涉及到两种大学自治权:其一是北京大学颁发博士毕业证的权力;其二是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博士学位的权力。关于第一种权力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并未出现太多不同意见。但关于第二种权力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却激发了广泛讨论。刘燕文在起诉状中,曾请求法院直接判决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给他博士学位证书,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代理人提议,改为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对他的申请重新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一篇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这种问题当然属于学术认定和学术裁量问题。假如前一个诉讼请求成立,就必然会导致司法权干预学校教育自主权的问题,所以遭到一些学者的明确反对。但是,“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法性,不等于其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高校自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可以说,法院介入高校的自主权是无可非议,而应该更多考虑的问题恰恰是——法院可以介入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把握介入的“度”,这正是本文所讨论的核心问题。本论文首先讨论了大学自治的宪法价值及其内涵,并考察了我国大学的办学自主权。然后,论证了大学自治领域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同时,讨论了大学自治领域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尺度。最后,分析了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并讨论了完善治理结构过程中司法审查之重要性。通过论证得出的结论是:大学自治是现代高等教育管理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大学自治不是绝对的,司法审查介入大学自治是必要的,可对其进行保障与监督;同时,这种司法审查又是有限的,仅限于制约侵害权利和程序的现象,而不涉及实质性的教学和学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