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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先前的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添置的第3款规定,该款明确强调了对一些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应当被视为防卫过当来进行处理。这不仅对于鼓励普通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而且为司法部门明确了具体的裁判依据,有助于维护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秩序价值。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理论争议肇始于立法过程中产生的是否设立的对立争执。国家立法机关经过慎重权衡,最终在修订后的刑法中确立了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然而,特殊正当防卫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而当司法部门在这些有争议的理论指导下,所作的裁判和普通民众的认知产生很大差距时,就比较难以被普通群众所理解和接受,那么一些与特殊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相关的案件就非常容易升级为颇受争议的社会热点,进而给司法的正常运行带来困扰,也会间接地影响到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积极性。所以,有必要对特殊正当防卫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和探索,以助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本文以旋某故意杀人案为例,来引出特殊正当防卫的一些有争议的重要理论问题。通过对这些理论问题的梳理和探讨,为此案的正确定性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文章除引言外,分成六个部分,其基本内容如下:文章前四部分:案件的案由、案情、争议焦点和分歧意见。通过对案件的整体性介绍,笔者将案件争议的理论问题限定在特殊正当防卫中的起因条件、时机条件、假想防卫和事后防卫上面。第五部分: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首先,对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简单介绍,即探讨了“特殊防卫权”称谓、特殊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的关系。其次,论述了特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中重点探讨了特殊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机条件。在特殊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中,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正确理解需要关注“严重”、“人身安全”和“暴力犯罪”这三个要素的含义;在特殊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的时间认定上以”紧迫暴力威胁消除”为标志,在对其理解上应当适用“客观标准”——一般人至于防卫人所处的环境作出的判断。最后,对事后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含义分别进行分析并进行对比,其中得出事后防卫的防卫人主观上仅限于故意的结论。第六部分:研究结论。结合理论分析和案例情况,得出开篇案例分歧意见中的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