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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当前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投资来源,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近年来也发展迅速,规模达数万亿人民币,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方式。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规范层面不高、内容不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次金融海啸之后,各国政府都开始重视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我国也不例外。然而,对于私募基金监管所涉及到一些基础性法律问题,例如监管立法的价值取向、监管模式的选择、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法律责任制度,等等,虽然理论界已有不少探讨和论述,但还缺乏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与论证。本文正是以前述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借助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法学方法等研究方法,试图对前述问题做比较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希望能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提供一点法律研究参考。本文研究和写作所遵循的思路是:从私募基金的演变历史与行业发展现状中去寻找和归纳其本质特点和内在规律,为构建合理的法律关系界定提供参考;从监管立法价值取向的确立、监管模式的选择,私募基金法律概念的界定、法律关系结构的选择到各种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按照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体系逐步去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最终得到一些构建和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由导论和六章正文组成。第一章私募基金概述,主要介绍了有关私募基金概念的各种观点和学说、基金的发展历史与分类、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法律制度环境等内容,对私募基金进行了概念界定和归类。第二章私募基金监管立法价值取向研究,主要分析了私募基金监管立法的价值目标体系构成,并围绕着私募基金注册豁免标准的认定问题,着重介绍和分析了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有关法律制度、历史演变及其内在价值取向及变动的原因和规律。就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价值取向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对郭雳先生《美国私募基金规范的发展及其启示》一文中的观点进行了探讨和商榷。第三章私募基金监管模式选择,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模式,接着对比了当前国际上两种有代表性的监管模式:美国奉行的“规则监管模式”和英国近年来实行的“原则监管模式”,并结合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和新近通过的"Dodd-Frank金融改革法案”进行了分析,然后就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和构建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第四章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研究,主要介绍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性质的各种理论观点、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的各种立法模式,并根据私募基金的自身特性和我国国情探讨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的选择与构建问题。第五章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研究,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和具体责任制度,之后对比介绍了我国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和责任制度,最后就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六章结论与建议,对本文通过研究得出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对于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系统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