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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明低龄化和普遍化,而由于青年少独特的心理特征和行为习惯,需要我们更加注重犯罪前的预防以及犯罪后的教育工作,而不是仅仅通过法律制裁。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针对案件审理期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皆可适用于态度良好而且具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有在认真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对比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及实践,同时基于对江西省丰城市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在检察机关的充分运用,在化解社会矛盾,抚慰被害人和节约司法成本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观念和制度层面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章,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分别从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先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然后分别从适用案件范围、适用依据、处分形式、确定力和监督机制五个角度进行了对比。 第三章,基于江西省丰城市检察院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阐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效果和意义,以及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 第四章,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与实践中的差距,本文从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所附条件具体化和个性化、完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确保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的矫治效果和建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五个方面提出建议。 第五章,总结。对本文分析的国内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基于江西省丰城市检察院的实践进行总结。